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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侧记

发布时间: 2014-12-02 文章来源: 江苏法制报 作者: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果把整个社会比作一艘远航的大船,那么讲法、守法、信法、用法,无疑是这艘大船行得稳当、乘风破浪的“规矩”所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目标庄重镌刻在党和国家的历史坐标上,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出全面部署,这既是新的历史时期国家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对人民的郑重承诺。

  11月29至30日,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及部分兄弟省市法学界同仁相聚泰州,参加“2014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与会代表聚焦“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题,围绕“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互动关系”“基层社会治理对国家治理的功能作用”“法律文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作用”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交流……

  让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在作专题报告时,首先对两个总目标的顶层设计进行了法学解读,“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重要依托和核心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由之路”,从理论的高度阐述了法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并就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如何发挥作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提出了高屋建瓴的思路和建议。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马太建从法治标准、需要、路径三个维度,深刻阐述了有效政府治理的法治推动问题。他提出,关注政府治理的有效性问题,也是回应行政职权正当化、制度建设完备性和纠纷解决有效性的时代需要;要达到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依循“宪法为上、公权法定、公众参与、问责独立”的法治化路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海、广东、浙江、云南等兄弟省市的同仁也积极参与了论文交流。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办事处课题组对涉及街道职权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收集和整理,对职权行使的实际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进一步抽象、凝练出街道职权的执行性、具体性、服务性、灵活性、间接性等特征,展示了当前街道办事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面临的体制瓶颈、现实难题以及思路对策。他们的经验分享,对于法治江苏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政府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处于中心地位,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枢纽和关键。省社科院副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旺洪认为,必须将法治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与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以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相互促进、彼此互动、有机统一。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体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机制,以社会治理创新为导向加强服务型政府制度建设。

  让全民共创共享社会治理成果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区、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凸显。社会治理思路如何及时作出调整,已成为新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张家港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郁洪兴的发言以县域城市社会治理实践为切入点,总结了张家港市的社会治理经验,提出在“善治”的社会治理视野下,管控型的治理理念需要让位于协同性的善治思维。“善治”应成为一种涵括国家、社会、个人多维主体互动的社会化合作方式,需要用“现代化建设满意度、公众安全感满意度、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作为社会治理效能的评价基准,走出社会治理与城市特点相呼应的创新型治理之道。

  法治的真正合法性基础是社会,当社会在不同区域存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需求之后,其对法治建设的需求就形成了个体的差异。正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涛所言,“区域法治建设是治国理政的区域性模式,是国家法治统一性基础上的多样性与个别性。”十年法治江苏建设探索历程,正是秉承区域法治先行理念,着重把握法治区域个性特征,以弥补国家治理的分殊化方案不足、提升地方法治化程度的建设方略的生动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新媒体时代,公共事务敢于公开、主动公开、充分公开,彰显出政府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信心、决心和勇气。如何让百姓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如何有效解决群众参与在信息公开、社会组织、参与渠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镇江市润州区委政法委的于彬彬提出了有益的见解,“通过加强信息公开与互动,激发公众参与热情,有助于形成多元主体协同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才能为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找到源头活水。”

  让信法守法用法成为社会共识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如何处理好现实中人情与法理的龃龉、利益与观念的博弈、怀疑与信任的较量?如何确保国家治理的一切原则都以法律为依据,保障人民平等、幸福、有尊严地生活?社会期待破题。

  泰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学东置身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视野之中,厘清了涉法涉诉改革的实践轨迹,辨识出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瓶颈,颇具洞见。他提出,加强行政与司法机关、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协作互动,充分调动一切治理资源,构建多元化治理格局,是一条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颇有前景的道路。

  法治的力量有多强?它既是“维护利益的武器”“社会行为的规范”,更是一种社会的价值与信仰。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现代化,法治现代化需要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作为土壤。构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要树立起人们内心的法律信仰,进而推进国家治理及其法治的现代化。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喆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闪烁着自由、平等、诚信、公正、法治等现代法治精神的光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了法律文化构建的基本内涵、本质特征、发展方向、根本目的。

  一切难题,只有在改革中才能破解;一切愿景,只有在实干中才能实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如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侍鹏指出,要善于把思想观点转化为实际举措,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效,将本次论坛取得的理论成果,创造性地运用到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的实践之中,不断提升法治江苏建设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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