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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撒谎,南京这家公司被宿迁法院罚款五十万!

发布时间:2019-05-13         文章来源:江苏长安网        

  5月5日,宿迁中院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郭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00元,对其法定代表人郭某罚款50000元的决定。 

  2018年,沭阳法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到期债权。于是,沭阳法院向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核实其应付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该公司称只有210万元的质保金未支付,法院遂对质保金210万元予以冻结。该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质保金用于房屋维修,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法院经进一步调查:2018年4月4日,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工程款,但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用该款项履行本案债务,目前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沭阳法院认为,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其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其行为构成妨碍法院执行,并导致本案因此陷入执行僵局,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00元,对其法定代表人郭某罚款50000元。 

  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郭某不服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向宿迁中院申请复议。2019年5月5日,宿迁中院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郭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