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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假释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9-05-06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18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对被害人赵某拳打脚踢,至其轻伤。2018年2月9日,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齐某于200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他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9日被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1月31日,被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法院认为,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是齐某被撤销假释后,如何确定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两种不同意见。

  【评析】一种意见认为,在假释期内犯新罪,在数罪并罚时,经过的假释考验期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也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齐某数罪并罚时,因假释而使前罪剩余刑罚并未得到执行,假释考验期应全部计入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且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原判刑期实际上也未执行,应计入前罪未执行的刑期。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齐某进行处理时,应把假释考验期和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全部计入前罪未执行的刑期中,然后再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实行“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具体理由如下:刑法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从刑法条文的定义来看,未执行的刑罚,是指从罪犯假释之日起计算的没有收监执行的剩余刑期。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剩余刑罚并没有得到执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分子在被撤销缓刑后,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但是,罪犯被撤销缓刑后,已经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由于假释考验期与缓刑考验期具有相同的属性,缓刑犯和假释犯在考验期内遵从的法律规定也基本相同,因此,罪犯未被实际羁押的假释考验期也不能折抵刑期。因此刑法的本意,只有罪犯遵守假释规定,假释期限届满,才可以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假释犯获得完全的自由。在假释考验期内就又犯新罪,显然其社会危害性大,且没有任何悔改之意,假释考验期的经过不等于刑罚的执行,因而被执行人在违反假释规定时,假释被撤销,而已经经过的假释期间因撤销而丧失效力,不发生折抵监禁刑执行的效力。反过来说,如果将假释期间折抵监禁刑期,还势必会削弱刑法对罪犯的惩治力度,将会使罪犯不珍惜被假释的权利,对于其他假释犯也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对于认真遵守假释规定的罪犯也显失公平,不利于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对刑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造成损害。因此,齐某的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在假释期间又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假释考验期三年十七日应当全部计入前罪未执行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