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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确认提示 免责条款生效

发布时间:2019-03-21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月,锦建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货运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条款载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责任免除。该部分字体加黑加粗显示,且锦建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保险人已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后朱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锦建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朱某仅持有A2驾驶证并无货运资格证拒赔,因此,锦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事故发生时仅持有A2驾驶证并无货运资格证,且某保险公司已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锦建公司生效。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点评】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向其投保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可免责。朱某驾驶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并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属于某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已就该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