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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的法律后果是这样的……

发布时间:2018-05-30         文章来源:江苏长安网        

   江苏高邮陶某某在沭阳以开发工程需要经营资金等事项为由,以支付利息为诱,通过他人介绍,向郁某某、姜某某等人借款共计300余万元。经沭阳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陶某某退还集资参与人郁某某、姜某某等18人相应钱款。 

   2012年至2016年间,陶某某以开发工程需要经营资金等事项为由,通过詹某某、陈某某等人向他人散布以高息为诱吸收资金的信息,承诺借款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郁某某、姜某某等人借款共计300余万元。 

   陶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宣传、鼓吹和承诺,分别以月息2分至8分的高额利息以诱,向介绍人的亲戚朋友等多人借款,并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付息。借完款后陶某某刚开始还部分支付了几月利息,后来就断了利息、本金也不还了,再后来就没有后来了,直至陶某某被批捕刑拘。 

   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庭审中,被告人陶某某以“已归还了”“不存在这回事”“付过利息了”“本人的签名是假冒的”“借条是真,但本人实际没拿到款”等各种理由为自己的罪行辨解。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亲友散布以高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信息,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共计吸收资金3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陶某某虽然称自己是为他人借款出具条据,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所辩解,但其对指控的集资款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数额及其他具体事项均作了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等法律条款之规定,综合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致使被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 

   “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厘清投资思路,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利诱惑,注重风险评估,将自己闲散资金投入到合法的金融机构储蓄或寻求合法稳妥的投资理财项目,否则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将血本无归。 

   敲黑板: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受到法律的惩罚,责令被告人退还相应钱款。但是,被告人可能没有退还钱款的能力,即使涉案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