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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酿损失 合伙人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17-07-19         文章来源:江苏长安网        

     2013年9月,孙某与李某合伙购买一辆货车,挂靠一家运输公司名下跑冷藏运输业务。2014年7月的一天,孙某驾驶该货车运输时,与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王某死亡、王某货车乘坐人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孙某驾车逃逸。
    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孙某赔偿死者王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40000元,赔偿张某10000元。后孙某要求合伙人李某分担一半损失给付125000元,遭到李某拒绝,故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涉案车辆的合伙人之一,又作为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存在故意行为,该损失应由孙某自己承担。 最终,泗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对于运输业务中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是合伙人应当预知的合伙风险之一,合伙人投入成本,对合伙所有的营运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目的即在于转嫁合伙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风险,以减轻自身负担。
    涉案肇事车辆本身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涉案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250000元的损失,如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恰当处理,而不是逃逸,则损失完全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承担。
    逃逸行为直接导致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不予理赔,进而产生个人损失赔偿责任。对外而言,因孙某系在执行合伙事物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而言,其他合伙人对于孙某的逃逸行为并不能预见,孙某的逃逸行为也未使合伙人获益。同时,孙某的逃逸行为,完全源于孙某个人的主观故意,是孙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为的个人行为,没有其他合伙人的合意、授意、配合和参与。因此,该逃逸引发的个人赔偿责任,在合伙人之间,应由孙某个人承担,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得向其他合伙人要求分担。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侵害对象是人,只要不是众目睽睽之下,不少驾驶员第一反应便是逃跑。殊不知交通肇事逃逸危害何其多,不仅严重损坏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更可能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伤情,甚至死亡。因为逃逸,很多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