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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审结集中管辖以来非法捕捞鱼类涉案犯罪数额最大案件

发布时间:2017-06-09         文章来源:江苏长安网        

    2017年1月至2月间,裴某某分六次分别雇佣裴某甲、裴某乙使用改装的快艇或水泥船在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成子湖水域内,采用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900余公斤。
    归案后,裴某某、裴某甲、裴某乙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阶段,三人为修复洪泽湖渔业资源环境分别向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纳生态修复资金2万元、1.5万元、1.5万元。
   本案是宿迁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以来非法捕捞鱼类涉案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裴某甲、裴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受被告人裴某某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裴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及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渔网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水产资源是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为正确开发和利用水产资源,法律对禁渔期、禁渔区及使用禁用的工具和发放作了明确规定。违反水产资源管理法规,破坏水产生态平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惩罚。本案中,法院不仅旨在惩罚当事人,而是通过个案探索恢复性司法机制的运用,引导当事人通过补偿的方式弥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侵害后果。裴某某等三被告人为弥补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分别向主管单位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购买养殖鱼苗用于修复环境,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通过对行为人的引导实现生态环境的修护,倡导生态平衡理念,预防和控制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