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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签了字缘何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6-01-12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经手人在欠条上签字,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其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归还欠款?日前,宜兴市法院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由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

  原告张某于2014年度在被告华友公司处任生产与技术总管。公司拖欠工资,直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华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才出具欠条,言明结欠张某工资款67700元,落款处具欠人为华友公司,经手人蒋某。此后,经张某多次催讨,蒋某支付了15000元,但一直没有给付余下的52700元。张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华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蒋某支付余款52700元。

  经审理,宜兴法院认为张某依约为华友公司工作,华友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蒋某仅作为经手人签字,故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华友公司承担。法院遂依法判决由被告华友公司向张某支付所欠工资款,蒋某不承担付款责任。

  [法官点评]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经手人出具欠条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在此案中蒋某个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