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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优化刑法禁止令执行模式

发布时间: 2023-03-20 文章来源: 江苏法治报 作者: 李家成 项楠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相关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因为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在禁止令执行工作上存在诸多困难。

  各职能部门间工作衔接机制仍需优化。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令的执行机构,但对违反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仅有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课以处罚,而犯罪分子因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则需社区矫正机构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对三方如何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从而使监管落到实处,仍需要进一步的制度构建和实践探索。

  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集综合性与专业性为一体,综合性表现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需要各类符合要求的人员参与该项工作,专业性则表现为在具体的工作中需要配备专业的人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按照专业化和群众性相结合的方式构建,由专业的社区矫正干部和社会工作者组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尽管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模式,但总体而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仅在数量上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质量上也远达不到专业的水平。

  禁止令执行过程中的威慑力不足。从具体执行上看,社区矫正工作从性质上看属于刑事执行范畴,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属于行政人员,加之前文所述无行政处罚权,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执法威慑力不足,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执法强制力。而从违反禁止令的后果来看,目前对行政处罚和撤销缓刑等作了较详细规定,但对违反禁止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则缺乏具体规定。

  刑法禁止令制度的适用是一项庞大且繁杂的工程,涉及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各职能部门需互相协调、互相配合,方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禁止令制度教育矫正和预防犯罪的功能,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就如何优化禁止令执行模式,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审慎适用禁止令。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告的刑法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应当是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况、犯罪原因、犯罪手段、认罪悔罪态度、日常生活的一贯表现等情况作出,不同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法禁止令内容也各有差异,体现矫正的个别化。应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严格把握禁止令适用的必要性,结合具体案情对禁止令的内容予以明确,以便更好地发挥禁止令的功能。同时,充分考虑禁止令的可操作性,以便执行机关可以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执行,且执法成本不会过高。

  明确工作职责。社区矫正机构应做好禁止令适用的调查评估及具体执行。法院在决定对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时,可先由社区矫正机构对犯罪分子进行客观的调查评估,作为决策参考材料。检察机关应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涵盖整个过程,包括禁止令的宣告、执行、违反的处罚以及减轻或解除等阶段,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法院的决定有误,应及时提出建议,如果社区矫正工作不当,应及时纠正。对犯罪分子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依法处罚。

  探索联动机制。针对特定种类的犯罪,除刑法予以规制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也对犯罪分子课以了相应的义务。如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除司法机关可以对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处禁止令限制其从事食品行业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禁止令执行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加强协作联动,发挥行政主管机关的专业性以进一步保障禁止令的执行效果,同时做好后续禁止从业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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