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应贡献司法力量
发布时间: 2020-08-26 文章来源: 作者: 黄志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开辟了中国之治的新境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基层人民法院身处社会治理的最前沿,承担着化解大批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职能,要把主动服务基层治理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去谋划推进,在社会治理中贡献司法力量。
一、在系统治理中找准法院定位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党委统一领导整合各方资源,支持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将地区万人成讼率、民商事案件诉前调解率等纳入综治管理目标考核。要主动融入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定期向党委汇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思路、新举措,建立完善基层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方法模式、工作详规,切实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连续性。要为党委决策质量提升提供司法助力,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社会问题、管理漏洞、治安隐患等,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信息简报、调研报告或司法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完善,努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二、在依法治理中履行法院职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发挥司法裁判指引评价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坚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运用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措施,推动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要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依法惩处扰乱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有力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有效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衔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示范指引。
三、在源头治理中唱响法院品牌
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向前端延伸,向源头延伸,把诉源治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大局,实现解纷“终端”与诉讼“前端”无缝对接。要打造法院“为民办实事”品牌,健全“法官进网格”工作机制,依托地区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平台,联动全体网格员收集汇总矛盾纠纷信息,组织法院干警深入基层网格提供司法服务。要培育“互联网+司法宣传”品牌,制作发布线上普法讲堂解答热点法律问题,结合送法进机关、企业、社区、村居等宣传活动,强化以案说法社会功能,培养基层群众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要打造“家门口诉讼服务”新模式品牌,发挥人民法庭支点作用,加强与乡镇党政机关、基层综治中心、村社区街道等的对接,充分吸纳基层乡贤、村干部等自治力量,有效提升基层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
四、在综合治理中展现法院担当
把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加强服务集成,链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引导人民群众选择相应纠纷解决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要加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跨域立案,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各类辅助性、事务性诉讼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要强化科技运用,探索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引入审判执行全流程,实现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作者系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