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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能否成为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发布时间: 2020-02-25 文章来源: 江苏法制报 作者:

  疫情防控期间,很多省市区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范疫情的临时性管控措施,比如延长春节假期、推迟企业复工、外来人员隔离等等。但很多企业、个人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生产经营性贷款、房屋贷款等均在还款过程中。疫情的发展对各类借款人的短期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冲击,导致企业、个人面临逾期还贷、无法正常转贷等违约风险。在此情形下,准确认定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妥善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于提升全社会抗击疫情的信心和能力尤为重要。

  一、疫情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日前答复:“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该答复,笔者认为,臧铁伟主任的答复是比较准确的。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疫情即为不可抗力,因为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疾病其本身并不会天然地阻碍合同履行。所谓的不可抗力应当理解为因新冠肺炎采取的临时性管控措施,比如企业推迟复工、个人被医学隔离观察或者隔离治疗进而导致的企业无法生产合同约定标的物、个人无法工作获得收入来源的类似情形。此类情形方才会对合同履行产生了消极影响,属于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如当事人径直以新冠肺炎作为不可抗力但其本身并未受到相关管控措施的实际影响即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不应当予以采纳。

  二、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适用情形是什么

  对于疫情期间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不管是从2003年的非典爆发还是到而今的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未予以明确。目前主要判断标准是立足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相关国家部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

  笔者认为金融借款纠纷中认定不可抗力应当把握以下规则:

  1.借款人迟延还款的行为应当发生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后、结束之前。

  2.借款合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前处于正常履行状态。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已向金融机构履行了通知义务。

  4.借款人须举证证明其因疫情临时性管控措施无法通过柜面、电子支付方式等各种还款方式及时归还借款。

  5.借款人须举证证明其系因疫情临时性管控措施进而无收入来源也无相应还款能力。

  6.借款人应局限于以上政策文件中所限定的人群,比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停工停产暂时未能获得经济收入也无还款能力的人员。

  符合上述认定规则的不可抗力情形,人民法院可利用金融借款纠纷调处对接机制促进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达成和解,确定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方案,协助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共同渡过难关。同时在裁判过程中,酌情减少借款人在一级响应施行期间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审慎处理金融机构所提出的宣布借款到期、要求全额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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