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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法官带你了解“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 2020-04-21 文章来源: 作者:

  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南通中院结合日常生活以及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当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并简要解答。这一期就跟着南通中院的法官们一起聊聊“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问答-商标篇 

  1、我两年前注册了一个商标,一直没用,后来有人愿意出钱买我这个商标,我可以转让给他吗,要走哪些程序? 

  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私权,可以被转让和许可。转让注册商标需经过以下程序:1)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2)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3)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我注册了一个商标,为了美观在实际使用时作了一定变动,这样是否可以?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可能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因此需谨慎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一旦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同于改变了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本身,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遭遇商标侵权之后,应当向哪家法院起诉? 

  一般说来,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拥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标民事保护。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权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 

  4、我注册的商标被别人用了,自己不太懂取证、起诉等流程,想请个律师,这笔钱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吗? 

  律师费及取证费用等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确定。因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中,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述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批发了一批纸巾放在超市卖,不知道是假货,后来有人起诉说我卖假货,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如果销售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本人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商品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商品的提供者,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仍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 

  6、批发了一批裤子,把上面的商标拆除了换成了自己注册的商标进行销售,这样是否构成侵权? 

  该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只有附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随着商品流通,才能加强商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满足商标权人实现其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所以,商标与商品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商标权人有权在商品的任何流通环节,要求保护商品商标的完整性,保障其经济利益。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拆除原有商标的行为,显然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使用者的联系,不仅使商品使用者无从知道商品的实际生产者,从而剥夺公众对商品生产者及商品商标认知的权利,还终结了该商品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并最终损害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 

  

 问答-著作权 

  1、作品登记证书有什么作用?必须要登记我才能获得著作权吗? 

  我国国家版权局实施“自愿登记制”,即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向国家版权局登记自己的作品,并获得版权登记证书。但这种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仅仅是权利人就某件作品拥有著作权的一个证明。作品一经完成就享有著作权,与作品是否发表或者是否登记均无关。 

  2、想委托别人创作一些花型印制在床上用品上,那这些花型的著作权属于我吗?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是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委托他人创作作品,应当在合同中对著作权归属、创作目的、作品质量、使用作品范围等作出明确约定。 

  3、朋友把自己创作的一幅油画送给我当作生日礼物,我能取得这幅画著作权吗? 

  不能因此取得著作权。著作权与所有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前者并不会附随后者转移。虽然受赠人已经取得该油画的所有权,但不能取得油画的著作权。除展览权由受赠人享有外,其他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4、我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平台给他人上课,收取了一定的授课费用,翻译了一些已发表的作品作教学使用,是否侵权? 

  为学校课堂教学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但是需注意必须针对的仅是非营利目的的“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以营利为目的的在线远程教学无法适用。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5、经营一家咖啡馆,播放当前流行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这样构成侵权么? 

  广播权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之一,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咖啡馆等经营场所属于营利性单位未经音乐著作权人同意播放背景音乐,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6、想要经营一家KTV会所,厂家说可以提供自带曲库的卡拉OK歌曲播放设备,这样会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吗 

  目前,卡拉OK厅播放的卡拉OK歌曲通常为 MTV或MV。它们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载体的主体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景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应当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若未经权利人同意即播放曲库中的歌曲供消费者娱乐,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稿: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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